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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 電氣設備的安裝
4.1.1 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所采用的電氣設備類型,應符合設計的要求。
4.1.2 裝有電氣設備的箱、盒等,應采用金屬制品;電氣開關和正常運行產生火花或外殼表面溫度較高的電氣設備,應遠離可燃物質的存放地點,其最小距離不應小于3m。
4.1.3 在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內,不宜使用電熱器。當生產要求必須使用電熱器時,應將其安裝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,并應裝設防護罩。
4.1.4 移動式和攜帶式照明燈具的玻璃罩,應采用金屬網保護。
4.1.5 露天安裝的變壓器或配電裝置的外廓距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建筑物的外墻,不宜小于10m。當小于10m時,應符合下列要求:
4.1.5.1 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建筑物靠變壓器或配電裝置一側的墻,應為非燃燒性。
4.1.5.2 在高出變壓器或配電裝置高度3m的水平線以上或距變壓器或配電裝置外廓3m以外的墻壁上,可安裝非燃燒的鑲有鐵絲玻璃的固定窗。
4.2 電氣線路
4.2.1 在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內的電力、照明線路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額定電壓,不應低于線路的額定電壓,且不得低于500V。
4.2.2 1kV及以下的電氣線路,可采用非鎧裝電纜或鋼管配線;在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21區(qū)或23區(qū)內,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線;在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23區(qū)內,遠離可燃物質時,可采用絕緣導線在針式或鼓型瓷絕緣子上敷設。但在沿未抹灰的本質吊頂和木質墻壁等處及木質悶頂內的電氣線路,應穿鋼管明敷,不得采用瓷夾、瓷瓶配線。
4.2.3 在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內,當采用鋁芯絕緣導線和電纜時,應有可靠的連接和封端。
4.2.4 在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21區(qū)或22區(qū)內,電動起重機不應采用滑觸線供電;在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23區(qū)內,電動起重機可采用滑觸線供電,但在滑觸線下方,不應堆置可燃物質。
4.2.5 移動式和攜帶式電氣設備的線路,應采用移動電纜或橡套軟線。
4.2.6 在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內安裝裸銅、裸鋁母線,應符合下列要求:
4.2.6.1 不需拆卸檢修的母線連接宜采用熔焊。
4.2.6.2 螺栓連接應可靠,并應有防松裝置。
4.2.6.3 在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21區(qū)和23區(qū)內的母線宜裝設金屬網保護罩,其網孔直徑不應大于12mm。在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22區(qū)內的母線應有IP5X型結構的外罩,并應符合現(xiàn)行國家標準《外殼防護等級的分類》中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4.2.7 電纜引入電氣設備或接線盒內,其進線口處應密封。
4.2.8 鋼管與電氣設備或接線盒的連接,應符合下列要求:
4.2.8.1 螺紋連接的進線口,應嚙合緊密;非螺紋連接的進線口,鋼管引入后應裝設鎖緊螺母。
4.2.8.2 與電動機及有振動的電氣設備連接時,應裝設金屬撓性連接管。
4.2.9 10kV及以下架空線路,嚴禁跨越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;架空線路與火災危險環(huán)境的水平距離,不應小于桿塔高度的1.5倍。